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12條 法規: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2條 融資租賃業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