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4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附則 第54條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