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四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 第一節 代表人辦事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