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經營保險業務二十年以上。二…
- 第36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
- 第37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經濟…
- 第38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不得有招攬、…
- 第40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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