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事實,特別補償基金得斟酌請求權人提供之下列文件資料認定之:一、警憲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文件。二、檢察機關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起訴書。三、其他足以證明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證據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