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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應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予要保人。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四個工作日內,將承保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保險證上記載之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被保險汽車及保險證號碼有變更時,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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