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應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予要保人。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四個工作日內,將承保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保險證上記載之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被保險汽車及保險證號碼有變更時,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