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之。
- 第3條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
- 第4條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 第5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之通知及要保人申請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保險人對要保人、被保險人、請求權人之通知…
- 第6條本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
- 第7條保險人辦理承保、理賠、代位及批改作業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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