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二章 承保作業 第12條 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二、保險證遺失。三、過戶。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補)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