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提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營業狀況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之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