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辦理貸款、墊支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用途,應依個案擬訂動支計畫並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