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安定基金,係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之。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權利義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安定基金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