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5條 安定基金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董事長對內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安定基金。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