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3條 本基金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承擔與分散住宅地震危險及辦理其他相關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