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2條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合作社)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總社)、分公司(分社)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財產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