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及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或銀行核可;其所屬公司或銀行並應依法負責任。
- 第39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因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 第40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要…
- 第41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前項應保存文…
- 第42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
- 第43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
- 第45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加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經紀人應加入經紀…
- 第46條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
- 第47條經紀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經紀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任用經紀人,…
- 第48條經紀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
- 第49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
- 第49-1條充任或升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經紀人公司應予解任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