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所在地明顯之處。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於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第42條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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