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法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管理 第40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要保人以非本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險費,非經要保人出具聲明書者,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不得收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