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1條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就下列事項,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一、確認符合保險業招攬…
- 第34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
- 第34-1條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
- 第35條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
- 第36條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二、應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經紀業…
- 第37條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
- 第39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因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 第40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要…
- 第41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前項應保存文…
- 第42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
- 第43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
- 第44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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