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法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管理 第37條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