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