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8條 法規: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8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