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8條 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