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1條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為數位保險公司。前項所稱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係指運…
- 第29-2條(刪除)
- 第29-3條數位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數位人身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
- 第29-4條(刪除)
- 第29-5條數位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款資格:一、符合保險業…
- 第29-6條數位保險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二、經營數位保險公司業務所採用之資訊…
- 第3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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