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透過損益認列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攤銷、員工福利費用、減損損失及減損損失之迴轉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保險收入合計百分之一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第一項認列於損益之收益及費損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分類至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所得稅種類或停業單位種類。
保險業並應評估是否具有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之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以將收益及費損分類至適當之種類。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業種類:係指未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分類為投資種類、籌資種類、所得稅種類或停業單位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本種類之列報應包含保險服務結果、財務結果、其他營業結果、其他分類至營業種類之收益及費損,以反映保險業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
(一)保險服務結果:係本期內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之保險合約所產生之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收益或費損。
1.保險收入: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包括下列項目:(1)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服務費用(依期初之預期衡量)、對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之變動、因本期保險合約服務移轉而認列於損益之合約服務邊際金額、採保費分攤法衡量所認列之保險收入及其他金額。
(2)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回收有關之保費部分之分攤。
2.保險服務費用: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產生之理賠及費用,包括下列項目:(1)與已發生理賠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已發生理賠(排除投資組成部分之返還)、其他已發生保險服務費用及其履約現金流量之任何後續變動。
(2)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虧損性合約群組之損失以及此等損失之迴轉。
(3)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攤銷。
(4)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之減損以及此等減損之迴轉。
3.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係源自於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產生之收益或費損,包含下列項目:(1)自再保險人攤回金額。
(2)所支付保費分攤金額。
(3)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發行人不履約風險變動之影響。
(二)財務結果:係指淨投資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
1.淨投資損益:係指持有金融工具、投資性不動產及其他投資資產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兌換損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利息收入:係指主要經營活動之資金運用所產生之利息收益,包括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等。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按公允價值衡量或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損益,包括:①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②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本期淨變動數。
(3)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買賣或借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具所產生之損益、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權益工具所產生之股利及紅利收入。
(4)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買賣或借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5)兌換損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之各項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外幣投資本金、孳息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衡量之外幣保單負債等,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但人身保險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六E段判斷,其直接持有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且未對外幣風險組成部分指定避險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前期兌換後之帳面金額或新購取得成本計算之外幣攤銷後成本所產生之各期間未實現兌換差額,應依債務工具投資之預期剩餘存續期間,按直線法逐券逐筆攤銷認列於兌換損益;未攤銷之累計未實現兌換淨額應列於其他資產或其他負債;債務工具除列時,未攤銷部分應全數認列於當期兌換損益。
其依但書規定處理者,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六F段揭露。
(6)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係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及沖抵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本期淨變動。
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額。
(7)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之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損益,及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損益。
(8)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之金融資產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9)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非屬前列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之投資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包含投資性不動產),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10)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之金融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①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②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11)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除屬財務成本以外之本期淨變動數及其他。
(12)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係指保險人依投資型保險契約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買賣投資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評價損益。
(13)其他淨投資損益:係指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者屬之。
2.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係指保險合約群組因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變動之影響及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變動之影響,包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衡量之外幣保險合約因匯率變動之損益。
惟應排除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貨幣時間價值及財務風險影響數計入保險服務費用之部分。
3.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係指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因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變動之影響及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變動之影響,包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衡量之外幣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因匯率變動之損益。
(三)其他營業結果:係指非屬保險服務結果及財務結果之收益或費用。
1.資產管理服務收入:係經營保險業務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所收取之相關收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
2.其他營業收入:係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保險服務結果與財務結果及未分類至其他種類者屬之,如非因投資資產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兌換利益。
3.財務成本:係指主要經營活動相關負債或避險活動所產生之財務收益及費損,除於財務結果所列者外,包括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之利息支出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4.其他營業成本:係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保險服務結果與財務結果及未分類至其他種類者屬之,如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攤銷、非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所規範之保險合約之安定基金支出、特別準備淨變動、其他準備淨變動、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各項利息支出、及兌換損失等。
(1)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2)特別準備淨變動:係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本期淨變動。
(3)其他準備淨變動:係除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準備之本期淨變動。
5.其他營業費用:係非屬履行保險合約直接相關之費用,包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員工訓練費用及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
(1)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及其他等各項費用。
(2)管理費用:係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3)員工訓練費用:係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4)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非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減損(或迴轉)金額。
(四)其他分類至營業種類之收益及費損:係指非屬業務上收益及費損。
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對該項目之重大組成部分進行細分揭露。
如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利益(損失)、不動產及設備減損損失與商譽減損損失等。
二、營業損益:包括分類為營業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三、投資種類:係指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暨其他非具投資之主要經營活動,其資產所產生之收益及費損,本種類之列報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辦理。
(一)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保險業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二)利息收入:係指非具投資之主要經營活動之資產,其資金運用所產生之利息收益。
(三)兌換損益:係指非具投資之主要經營活動之資產,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實際兌換及評價損益。
(四)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指非具投資之主要經營活動,其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損益,及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損益。
(五)其他淨投資損益:係指非具投資之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者屬之。
四、籌資前稅前損益:包括營業損益及分類為投資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五、籌資種類:係指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籌資種類定義之相關負債所產生之收益及費損,包括財務成本及兌換損益。
(一)財務成本:係指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籌資種類定義之相關負債所產生之利息等支出,包括借款之利息費用、租賃負債之利息費用、淨確定福利負債之淨利息費用等。
(二)兌換損益:係指與籌資種類相關之負債,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實際兌換及評價損益。
六、稅前損益:係指籌資前稅前損益加計籌資種類所有收益及費損後之餘額。
七、所得稅種類: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及任何與所得稅相關之外幣兌換差額。
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指稅前損益扣除所得稅種類所有收益及費損後之餘額。
九、停業單位種類: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淨利(淨損):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包含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停業單位種類所有收益及費損。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十二、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三、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四、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六、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