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4條 法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理賠人員,指為保險業依保險契約與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從事保險賠款或給付理算並簽署應否賠償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險業理賠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