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7條 法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7條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與第八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