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保險業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有價證券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購買該等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前項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資方針及策略。二、權責單位及授權範圍。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負責人於其授權範圍內同意第一項處理程序,不受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