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