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6條 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四章 附則 第56條 保險業依本辦法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計算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營業年度屆滿時,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