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本辦法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計算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營業年度屆滿時,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