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3-1條 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3-1條 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應於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