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
發布之
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修正
發布之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
發布之
第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
發布之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
發布之
第二十四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