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