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3條 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3條 保險業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之內容與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