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書面同意方式,應以紙本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書面同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當事人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