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98條 法規: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相關 第三章 財產保險 ›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98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