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95-2條 法規: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相關 第三章 財產保險 › 第四節 之一保證保險 第95-2條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