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7條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 第78條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
- 第79條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
- 第80條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 第81條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 第82條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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