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34條 法規: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