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163-1條 法規: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保險業 ›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163-1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