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 第15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 第16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
- 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第18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第19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第20條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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