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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