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保險代理合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雙方當事人名稱。二、代理期限。三、代理權限範圍。四、佣酬支付標準。五、佣酬支…
- 第39條代理人公司代理核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 第40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
- 第41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
- 第42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
- 第43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
- 第45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
- 第46條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
- 第47條代理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代理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任用代理人,…
- 第48條代理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
- 第49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銀行及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
- 第49-1條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代理人公司應予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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