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法規: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六章 外國公證人 第40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