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管理 第34條 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