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7條 法規: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附則 第27條 金融保險業之募集設立,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申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