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3條 法規: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二章 編製內容 › 第五節 財務預測及分析 第23條 依前二條規定所列示之財務預測及分析資料,應以顯著字體註明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規定編製及經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核閱,並逐頁註明係屬預測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