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標的者,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公債、債券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