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
- 第6-1條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取得數位或虛擬保險公司營業執照,…
- 第8條外國保險業經許可設立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主要業務之電腦作業,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認定合格…
-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保險業許可…
- 本條文有附件第9-1條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並準用前條…
- 第10條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
-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於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
- 第12條外國保險業經核發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
- 第13條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增設分公司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 第14條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之分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不准或酌減家數:一、最近…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