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一章 通則 第2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