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8條 外國保險業應將其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依其本國法令於提出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中文譯本摘要。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依其本國法令公告之事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情事者,應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